8月21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公众可在9月16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建议。此举措旨在强化对互联网诊疗的监管。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提升监管效率,保障患者权益,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负责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需主动与监管平台对接,更新执业信息,接受监管。
第六条 互联网医院需按实体医疗机构校验周期进行校验,医疗机构与监管平台对接情况纳入校验内容。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并建立相关制度。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在互联网诊疗平台上公布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明确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的相关规则、要求及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服务入口及监督方式,受理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依据《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及相关法规,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对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其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需具备相应执业资质,至少有3年独立临床经验,并获得主执业机构的同意。
第十四条 医师需进行实名认证,禁止其他人员、AI软件冒用身份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需上传医务人员信息至监管平台,包括身份信息、资质、执业地点等。
第十六条 建立医务人员考核机制,包括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德医风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医疗管理政策、岗位职责等。
第十八条 实行实名制,患者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九条 患者需提供病历资料,医师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记录互联网诊疗全过程,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变更或注销后,病历数据应由后续机构或指定机构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药品管理,处方由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AI自动生成处方,严禁提前提供药品。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配送药品,需确保可追溯,并与监管平台对接。
第二十四条 公示医疗服务费用,确保透明公正。
第二十五条 强化行风建设,禁止医务人员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或指定购买药品。
第二十六条 实施数据留痕,运用新技术进行监管分析,定期反馈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建立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制度,明确各方权责。
第二十九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设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务人员上报。
第三十二条 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提升医疗质量,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医院及合作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的非诊疗信息监管不在此办法范围内。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