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运用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5月15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旨在通过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进而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的目标。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与大数据发展运用相关的活动。
条例强调了大数据发展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安全可控等。县级以上政府需负责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运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省工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大数据发展运用工作,市级、县级政府也需设立相应机构,具体执行本地大数据发展运用工作。此外,省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监督管理,同时编制并更新政务数据资产登记目录,建立数据资产管理系统。
条例还规定,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应通过统一平台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和利用,促进数据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
条例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将依法收集的数据提交至共享平台,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通过采购、外包等方式,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应用。
条例还提倡建立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数据买卖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对于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只要不侵犯他人权益,可以进行买卖和开发应用。
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条例鼓励运用大数据技术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放管服效”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同时,大数据的应用也被推广到公共安全、应急响应、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条例还支持大数据与制造业、能源、建筑、服务业等行业的融合,推动数字化转型。此外,农业和农村经济也将受益于大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采集和分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为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措施。同时,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
最后,条例强调了数据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各单位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可控。政府还将建立大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总体而言,《山西省大数据发展运用促进条例》为山西省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旨在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