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丨山东出台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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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耀科技
  • 2020-08-28 17:26:39 2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和发展,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培育经济新增长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开发、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健康医疗大数据指的是在疾病防控、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集合,具有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等特点。这些数据及其衍生的新技术、新业态也包括在内。

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安全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创新融合发展和人才培养,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探索“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促进健康医疗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网信、公安、医保、药监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可通过依法委托、购买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建设和运营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应按照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国有健康服务企业应依法将提供的健康医疗相关数据汇聚至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鼓励其他数据消费者也将其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至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明确共享开放的具体规定和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与医疗机构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应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相关行政机关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健康医疗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和政务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对健康医疗大数据进行分类管理:

  1.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健康医疗数据,列为不予开放数据;
  2. 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强或需要持续获取的健康医疗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数据;
  3. 其他健康医疗数据,列为无条件开放数据。

对于不予开放数据和有条件开放数据,应在相应清单中列明法律、法规等依据。

无条件开放的数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获取。有条件开放的数据,由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与数据使用者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后进行定向开放。协议应明确数据使用范围、条件、保密责任及安全措施等内容。

不予开放的数据,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或依法进行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后可开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取得数据使用权的数据使用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数据应用和服务技术研发,确保数据安全,其依法取得的数据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推动网上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及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推进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卫生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响应能力。

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机构与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和企业合作,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健康医疗人工智能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健康产品制造水平,促进健康医疗智能产业升级。

鼓励和支持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与健康养老、家政服务、餐饮旅游、休闲健身、环保、商业保险等领域协同发展,创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新业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对医药卫生行业和居民健康状况的评价结果,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测机制,推动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险支付、药品招标采购等业务协同应用。

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数据消费者和数据使用者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防护演练,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数据消费者和数据使用者应建立安全预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数据泄露等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网信、公安、大数据等部门报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数据消费者和数据使用者未按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数据采集工作,或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实施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大数据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图灵汇
责任编辑: : 光耀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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