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应用与个人信息保护并非难以调和的问题,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便能实现两者的平衡。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分级分类保护,并改进大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规范各类主体的行为,从而确保大数据的合理、合规应用。
随着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大数据的价值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尤其是在应对新冠疫情的过程中,大数据的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如何将疫情期间积累的经验推广开来,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仍然值得深思。
目前,大数据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仍有不足,特别是在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人们在出行、就医、消费等多个场合都需要登记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往往被记录在各类应用程序、小程序以及公共场所的纸质记录本上,但相应的保护措施却未能及时跟上,因此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依然存在。
为了强化个人信息的分级分类保护,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行为信息正在被各种现代设备数字化处理。虽然全面禁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不现实,但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利用个人信息,不仅能够促进社会发展,也能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因此,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研究,根据不同场景和信息类型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则,既要严格禁止不必要的信息收集,也要确保可利用的信息得到妥善保护,以此消除公众对大数据使用的担忧,为大数据的规范应用提供法律支持。
其次,要提升大数据资源的开发技术水平,就需要规范和引导大数据挖掘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大数据的核心在于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利用数据资源,但在特定目标下,少量数据同样可以达到理想效果。未来,应加大对大数据挖掘技术的创新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个人信息脱敏技术的研究,探索如何在不依赖或少依赖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依然能够高效地提取有用信息,从而提高大数据应用的价值。同时,还需通过宣传教育,推动形成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数据挖掘流程,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支撑。
最后,要规范大数据应用主体的行为,就必须加强对社会各界在使用大数据过程中的监管和指导。由于大数据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对具体操作细节也不够熟悉,因此容易出现不当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存储和销毁的全过程标准;另一方面,则需提高大数据使用者的数据素养,培养其正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合理使用习惯,这既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也需要从业者自身的道德自律,更离不开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积极管理和引导。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大数据与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主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王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