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数据杀熟”、“非法删除用户评价”以及“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业热点问题和监管成果,文化和旅游部特地出台了新规定。8月31日,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发布了消息,《在线旅游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文化和旅游部表示,《规定》总结了市场管理和行业发展的经验与教训,旨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市场监管的难点以及行业发展的痛点,填补了在线旅游领域立法的空白。
[b]平台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将受处罚[/b]
《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八条,涵盖总则、运营、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不合理低价游、用户评价保障和旅游者信息使用等关键问题,《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提供交通、住宿和旅游预订服务时,需要确保预订渠道公开透明、可查询,并保证相关服务按约定执行。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违反此规定的公司,将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警告,并可能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规定》还强调了保护旅游者的评价权。第十三条提到,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屏蔽或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也不得误导、诱导或强迫旅游者做出评价。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10月9日就《规定》进行了公示。与之前的意见征求稿相比,最终版本的《规定》有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例如,在用户评价条款中补充了平台需保存并公开旅游者评价的内容,并在后台记录和保存违规评价信息。此外,《规定》新增了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条款,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收集旅游者信息前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同意。
[size=6]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大数据杀熟条款有显著变化[/size]
南都记者对比发现,关于价格歧视的规定也有所调整。原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在相同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
《规定》第十五条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的消费记录和偏好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责任方面,原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平台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惩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规定》中删除了具体的罚款金额。关于大数据杀熟的处罚措施出现在《规定》的第二十四条。该条款指出,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对有不诚信经营、损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进行提醒、警告和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size=6]立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坚持包容审慎监管[/size]
所谓的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一种差异化的定价策略。有经济学家指出,由于不同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程度不同,相对于统一价格,差异化定价能够提升商家的利润。借助大数据技术,平台可以识别用户的偏好和行为习惯,对“老客户”推荐与其个人特征相符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收取更高的价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认定平台滥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杀熟”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2019年3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和维权举证难的特点,部分商家虽然存在特定推送行为,但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合理推送难以界定。
文化和旅游部表示,《规定》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兼顾企业的长远利益,力求达成广泛共识。同时,《规定》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通过立法促进规范化,以规范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实现行业依法合规发展、市场规范有序和游客权益充分保障的有机统一。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