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共包含22条,对山东省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开发和应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领域产生的具有海量、多样、快速存取及高应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这些数据涵盖了基础信息、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和新兴业态等多个方面。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应依据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及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办法》还提出了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明确了具体的规定和评估机制。管理机构需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法规禁止开放的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的数据;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强或需要持续获取的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其余数据则列为无条件开放的数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获取无条件开放的数据。同时,政府所属的医疗机构和国有健康服务企业应依法将其提供的健康医疗服务相关数据汇集至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此外,《办法》提倡采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模式,推动网上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实现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的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鼓励和支持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并与其他领域如健康养老、家政服务、餐饮旅游、休闲健身、环境保护和商业保险协同发展,创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新业态。
县级以上政府应充分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对医药卫生行业和居民健康的评价结果,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测机制,推动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险支付、药品招标采购等业务协同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应用单位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健康医疗大数据被视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对于提升全民健康水平至关重要。国家卫健委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了五个健康医疗大数据区域中心,并在山东省设立了北方中心。山东省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尤其是立法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为其他省市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做法。目前,北方中心已成为唯一通过国家评估和授权建设的国家级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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