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大数据“杀熟”,有准绳更要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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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海静
  • 2020-09-14 14:25:17 4

8月31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在线旅游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在线旅游平台存在的大数据“杀熟”、非法删评等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的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

今年疫情期间,旅游业受到重创,如今正处于加速恢复的关键阶段。即将到来的“十一”黄金周,可能是全年唯一一个真正的旅游旺季。无论是景区还是在线旅游平台,都在积极备战。在此背景下,《暂行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对平台和游客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据相关报告显示,2019年在线旅游市场的交易规模已突破1万亿元。受疫情影响,社会对在线旅游服务的接受度将进一步提升。因此,为这一快速发展的行业制定规范十分必要。此次《暂行规定》被认为是填补了在线旅游立法空白,从多个环节对在线旅游平台的操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不得利用大数据‘杀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反映出公众对于大数据“杀熟”的普遍担忧。一项代表性数据显示,去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调查显示,88.32%的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存在,56.92%的受访者表示曾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调查还显示,在线旅游、网购平台和网约车等行业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最为严重,其中在线旅游位居首位。因此,《暂行规定》明确禁止此类行为,是对社会痛点的正面回应。

事实上,从立法角度来看,《暂行规定》并非首创。早在2019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并平等保护消费者权益。《暂行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要求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的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然而,与任何行业一样,有了治理规则并不意味着问题迎刃而解。尤其是针对大数据“杀熟”,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社会对此类现象高度警觉,但至今尚未有任何平台承认存在此类行为,成功的维权案例更是寥寥无几。例如,2018年,作家王小山表示在某平台遭遇“杀熟”,同一航班其他乘客的票价为2500元,而他在该平台上的票价则高达3211元。随后,该平台公开回应称从未也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最终,这类事件大多不了了之。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数据“杀熟”的定义尚缺乏明确标准,这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也加大了监管的复杂性。在媒体报道中,平台通常将同一时间不同价格归因于促销红包、新人优惠或库存变化等因素。然而,这些理由是否合理,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杀熟”,仍需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标准和判定机制。否则,在缺乏清晰、可操作标准的情况下,无论是《电子商务法》还是《暂行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都可能面临执行困难的问题。

显然,有效遏制在线旅游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已成为新经济时代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平台拥有大数据算法的技术优势,监管必须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为平台应用大数据进行不公平交易设置防火墙。否则,平台可能会加剧在线交易中的不公平现象,使消费者在面对大型平台时越来越缺乏选择和博弈的权利。

大数据“杀熟”的防范难点在于其隐蔽性,平台掌握了相对的解释权。这恰恰说明了对其进行有效约束的重要性。从《电子商务法》到《暂行规定》,均对禁止“杀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标志着这一问题已从消费者警觉上升至监管层面的警觉。然而,仅有原则性要求还不够,还需制定更具体的判定标准,为正常个性化服务与“杀熟”划清界限,才能真正让法律发挥效力。

    本文来源:图灵汇
责任编辑: : 郑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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