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部法规是我国首个涵盖数据领域的综合立法,首次提出了“数据权益”的概念,并明确规定在收集和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时需要获得明确同意。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它已经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推动了新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的出现,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构成了挑战。如何在促进数据经济发展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成为本次立法的核心议题。
《草案》指出,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拥有对自己数据的自主决定权,包括控制、处理、收益以及因数据受损而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在国内立法中尚属首次明确提出“数据权益”保护。对于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必须取得个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涉及隐私的数据,必须获得明确的同意。此外,个人有权随时撤销同意,一旦撤销,相关机构需立即删除相应数据,但在此之前基于同意所进行的合法数据处理不受影响。
结合深圳疫情防控经验,《草案》还规定,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企业合理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不经个人同意收集和处理其数据。此外,《草案》建议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制度,旨在通过创新措施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公共数据的深度开放和全面共享。
近年来,涉及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纠纷频发,部分企业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为此,《草案》强调,所有经营性数据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方数据,以免对他人产品造成实质性替代。
针对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草案》明确禁止运营性数据主体通过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记录、偏好等数据来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
(原标题:深圳将出台国内首部综合性数据地方立法,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禁止利用大数据“杀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