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如何认定?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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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科技
  • 2021-02-09 07:35:06 0

针对社会关注的“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相关的反垄断指南,并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这份指南旨在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明确了如何判断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标准。

首先,指南明确指出,“二选一”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指南列出了认定限定交易行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如平台运营商要求商家在竞争性平台上只能选择一个平台进行经营。此外,指南还从惩罚性和激励性措施两个方面细化了判定“二选一”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例如,平台通过屏蔽店铺、降低搜索排名、限制流量、技术障碍或扣押保证金等方式实施的限制,通常会被认定为限定交易行为;而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或流量资源支持等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表明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明显的排除和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视为限定交易行为。

其次,指南指出,“大数据杀熟”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差别待遇行为。指南列举了认定差别待遇需要考虑的因素,如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不同用户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因素,实施不同的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指南特别规定,平台在交易过程中获取的用户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人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对“条件相同”的认定。实际上,如果平台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对不同消费者实施不同的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可能会被视为差别待遇行为。

第三,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认定,指南也有新的规定。尽管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形式与传统行业没有本质区别,但在判断适用原则时具有一定的共通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协同行为可以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其他与平台经济密切相关的手段实现。鉴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指南允许通过直接证据来认定协同行为。如果直接证据难以获得,则可以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利用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来推断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情况,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协同行为。此外,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采取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或者经营者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协同行为的,不应被认定为协同行为。

最后,与传统行业相比,指南在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特别考虑了几个关键因素。指南依据反垄断法,并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市场份额及其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对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以及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指南强调,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准确判断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文来源:图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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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认定行为数据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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