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正在对《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拟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上年度营业额的5%。如果这一条款获得通过,这可能会成为全球范围内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处罚金额最高的法规。
大数据杀熟是指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对用户数据和消费行为的分析,结合人工智能、个性化展示及消费能力预测,对不同消费者实行差异化定价。在经济学领域,这种行为被称为价格歧视。
大数据杀熟的形成需要满足三个主要条件。首先,数据采集与分析是其基础,不仅包括平台自身收集的数据,还包括通过API接口获取的外部数据。其次,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个性化推荐和分类引流等,使得平台能够根据不同消费者的特性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最后,获取消费者剩余是实现大数据杀熟的关键,这可以通过用户行为数据、消费记录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来实现。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前提条件分别对应着个人信息保护、数据采集与使用的规范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拥有决定权,平台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不得超出范围采集和使用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平台在开放共享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责任。平台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采集和使用用户数据,尤其是当这种行为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即使未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也可能因为违反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原则而受到法律制裁。
从技术层面来看,任何算法和人工智能系统都有其内在逻辑,尽管其表现形式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本质并未改变。从法律角度来看,个性化推荐、引流和标签化等行为应当被视为平台的主动行为,尤其是在追求商业利益的情况下。随着技术中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逐渐失效,平台在使用技术手段时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最终的效果成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这意味着一旦发现大数据杀熟现象,举证责任将转移至平台一方。
大数据杀熟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包括侵犯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其中,知情权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为了防止大数据杀熟,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平台在收集用户数据时的界限,特别是在《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规定》中,对39种常见APP的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进行了具体界定。
此外,市场份额的大小也会影响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发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更容易进行价格比较,从而减少大数据杀熟的可能性。只有在相对垄断的市场环境中,大数据杀熟才更有可能发生。
综上所述,深圳的新规不仅旨在保护用户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更是为了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遏制数据垄断现象。无论罚款额度有多高,消费者依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民事诉讼。未来,深圳的措施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多层次、多主体的法律行动,使大数据杀熟行为成为历史。希望这一经验能够在更多地区推广,促进各地出台相应的数据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