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帮助下,消费者有时会感觉到被有针对性地抬高价格或额外收费,例如,使用高端设备浏览商品时价格更高,浏览次数越多价格越高,或是VIP会员的价格比普通用户更高,这些情况让顾客感到自己被“宰割”,从而产生了“大数据杀熟”的说法。
“大数据杀熟”背后实际上是差异化定价能力的发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在传统商业模式中,客户的等级标识清晰,如VIP。但如今这种标识转移到后台系统,消费者能看到价格差异,却不清楚原因,这容易引发投诉。
这些现象实质上是传统定价机制的互联网化。互联网定价的本质是经济学中的价格歧视,即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的不同,对消费者实施弹性定价策略。价格歧视分为三级:
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信息能力的提高,使消费者能够察觉到价格差异,但并非意味着消费者被更多地欺骗。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考虑到交易成本,包括传播信息、广告、运输、谈判等环节。这些活动都需要成本,但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并不会尽全力去避免这些损失。对于“杀熟”现象,消费者可以通过充分调查市场、询价和谈判来避免。
全网比价网站存在已久,但消费者往往缺乏足够的动机去使用它们。即使存在一级价格歧视,金额有限,消费者对价格不敏感,也难以发现价格差异。因此,只要价格公开透明,且消费者愿意接受,这种行为就不算欺诈。
价格法规只要求明码实价,而不强制最低价或一致价。个体服装店对不同顾客报不同价格并不违法。消费者对大数据杀熟的投诉更多是因为无法接受个性化定价,而非价格欺诈。
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一个数据问题,而非垄断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实名隔离墙”,通过设立以电话号码为基础的实名邮件网站充当隔离墙,消费者可以随时申请多个邮箱注册,以保持匿名。
另一种方法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消费者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助手下达指令,获取最优惠的价格。这种方案不仅能降低交易成本,还能成为消费者的常用渠道。
然而,这种方案虽然能解决杀熟问题,但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未必是最优方案。大数据杀熟实际上促进了市场竞争,使得价格敏感的消费者也能获得较低价格,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共同富裕。
大数据杀熟看似使商家获利,但实际上,技术红利最终会惠及消费者。通过市场竞争,商家会通过价格竞争吸引消费者,价格最终会由市场竞争确定。因此,即使存在千人千价,也无法长期、稳定地实现。
价格歧视机制下,富人支付更高价格,而穷人则能享受到更低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平。禁止价格歧视会削弱补贴,反而损害经济水平较差的消费者利益。
价格歧视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合理定价方式,不应简单地通过舆论或法律手段禁止。应从数据权利的角度看待问题,保持市场竞争,以寻求平台利润、创新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