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国外上市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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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炽
  • 2021-07-10 00:00:00 3014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新举措

为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面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出宝贵意见:

  1. 访问官方平台: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点击首页主菜单中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

  2. 电子邮件反馈:将您的意见发送至shencha@cac.gov.cn邮箱。

  3. 邮寄建议:将书面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1年7月25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通过综合考量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及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主要内容包括:

  • 适用范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时,若可能影响或带来国家安全风险,需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 审查原则:审查秉持防范风险与促进技术应用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结合的原则,重点评估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

  • 审查机制: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多个部门建立工作机制,负责制定审查制度、组织审查工作。

  • 申报要求:运营者在采购活动中,需预判潜在风险,并在必要时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前,也需进行审查。

  • 配合审查:申报时,运营者需提供采购文件、协议、拟提交的上市材料等信息,确保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审查,避免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控制设备或中断支持。

  • 审查流程: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结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于复杂情况,审查时间可延长。

  • 监督与执行:参与审查的机构和个人需严格保护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未经同意不得披露审查信息或用于审查之外的目的。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实施与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实施日期具体为2021年

版权声明

本办法内容来源于官方发布,旨在提升网络安全审查机制,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任何引用或转摘,请务必注明出处。如有涉及版权争议的情况,请及时联系官方平台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为基于原文的改写版本,旨在保留核心信息,同时调整表述以符合改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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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陈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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