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被害人李京(化名)向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赠送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感谢检察官帮助他追回了超过70万元的被骗款项。
跨境操作: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
2020年2月,李京在网上购买口罩时遭遇诈骗,损失了73万余元,随即向警方报案。这笔钱究竟去了哪里?还能否追回?李京每天都处于焦虑之中。这笔钱对他而言并非小数目。
与此同时,在国境之外,一场隐蔽的资金转移行动正在进行。
2020年2月,罗某在马来西亚通过某聊天软件与马来西亚人“太子”取得联系,提出要用人民币购买某种虚拟货币。“太子”通过中间人陈吴(化名)联系到中国币商刘劲(化名),并完成了交易。
罗某借用他人账户向刘劲的银行账户转账110余万元,随后购得虚拟货币并迅速变现,供个人挥霍。
罗某为何要采取如此复杂的操作?因为他所使用的110余万元正是通过诈骗所得。罗某企图通过这种方式规避警方的侦查。
引导侦查:追踪诈骗资金流向
公安机关请求检察官朱天慧介入此案,她提出了以资金流向为线索,追踪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思路。
侦查人员逐层追踪资金,但当资金到达刘劲账户后便没了动静。侦查人员随后对刘劲展开调查,刘劲表示这笔钱是来自马来西亚客户的虚拟货币购买款,他对资金来源并不了解。
根据这一线索,侦查人员继续追踪虚拟货币的流向,最终锁定了罗某。罗某回国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查起诉阶段,罗某否认自己的罪行,声称自己是用马来西亚货币现金进行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针对罗某的辩解,朱天慧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与侦查人员一起咨询了虚拟货币钱包和区块链安全技术专家。
“经过多方努力,我们联系到了美国区块链安全追踪专家,对方提供了详细分析报告,并从币安交易所和火币交易所提取了罗某等人虚拟货币钱包的所有流水。”朱天慧介绍道,通过这些努力,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并解决了涉外证据效力和证明力问题,为案件顺利提起公诉和追赃挽损打下了坚实基础。
因无法证明罗某与诈骗犯罪之间的关系,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罗某起诉至法院。
自行补充侦查:查清定罪关键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罗某仍然否认自己的罪行,坚称自己是通过正常虚拟货币交易获得资金,并提交了“太子”和其他证人的证言。针对这些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并继续补充侦查。
延期审理后,朱天慧仔细梳理了“太子”的证言,发现了其证言的虚假性,并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币安交易所的帮助,朱天慧联系到了中间人陈吴,证实了其与“太子”合作,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交易的事实。
朱天慧多次通过视频与“太子”沟通,最终获得了“太子”真实的证言,确认罗某在交易前就与其联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虚拟货币交易。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认为,罗某在诈骗前已准备好人民币资金转移通道,人民币及虚拟货币的转移均在其控制之下,并且事后将被骗资金变现后用于个人挥霍,表明罗某对诈骗犯罪知情并参与实施,应变更起诉罪名为诈骗罪。
8月26日,高新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