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包括《产品质量法》在内的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特别规定。在审议过程中,多位委员对这一内容表示关注,并建议加快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立法进程。
近年来,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广泛应用,其带来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亟需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应用之一,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包括对航空活动、机场管理和净空管理的安全隐患,以及隐私和保密问题。因此,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十分必要。
特别是近期,“黑飞”事件频发,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管理和处理难度较大,急需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提供法律支持。沈春耀委员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飞行活动的管理应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
殷方龙委员也指出,目前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依,这不利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例如,今年2月7日,河北唐山一家公司在不具备无人机操作资质且未申请空域和飞行计划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无人机在唐山市古冶区上空1000米高度“黑飞”一个小时,导致四架民航飞机航线被迫调整,部分航班延误。事件发生后,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处理时定性及处罚程度难以确定。最终,肇事者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鉴于无人驾驶航空技术的发展趋势,无论是军用还是民用,都必须有序可控,因此需要法律保障。殷方龙建议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可以在《民用航空法》中增设一章,专门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从而使其更加完善,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二是可以考虑分步骤实施,先在《民用航空法》修正案草案中对现有表述进行调整,明确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相关法规,推动法规尽快出台。在条件成熟时,将其纳入《民用航空法》或单独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