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制定特别规定。多位委员在审议过程中对此内容表示关注,并建议加快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立法的步伐。
近年来,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广泛应用,相关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急需完善相关制度以加强监管。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及其他国家均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包括对航空活动、机场管理和净空管理的安全隐患,以及隐私和保密方面的问题。因此,管理好无人驾驶航空器显得尤为重要。
沈春耀委员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相关飞行活动的管理应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
近年来,“黑飞”事件频发,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管理和处理这些事件变得困难重重。因此,迫切需要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殷方龙委员指出,目前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乃至出现问题后的处理,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这不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例如,今年2月7日,河北唐山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不具备操作资质且未申请空域和飞行计划的情况下,操控无人机在唐山市古冶区上空飞行一千米高度达一个小时,导致四架民航飞机不得不调整航线,部分航班延误。中部战区发现后迅速派出两架战斗机进行核实,多部雷达启动,最终成功捕获违规飞行人员。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对于如何定性和处理此类事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难度。最终,肇事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