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17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的立法授权,建议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特别规定。在12月25日的分组审议过程中,委员殷方龙提议尽快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的相关法律。
殷方龙指出,“近年来,全球无人航空技术快速发展,我国也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无论是在军事还是民用领域,无人航空技术的发展都是必要且不可避免的。然而,这种发展需要有序和可控,这需要法律的支持。目前,无人航空器的生产、交易、使用以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均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这对无人航空器的管理极为不利。”
他举例说明:“今年2月7日,河北唐山的一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操控无人机在古冶区上空飞行了1小时,高度达到1000米,导致4架民航飞机不得不调整航线,部分航班延误。中部战区在发现这一情况后,迅速出动战机进行查证,并通过雷达系统及时抓获违规飞行人员。事件发生后,虽然河北省和唐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对于如何定性和处理该事件存在诸多困难。最终,肇事者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殷方龙强调,近年来此类事件频发,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管控和处理变得十分棘手。因此,亟需为无人航空器的管理提供法律支持。他建议采取两项措施:首先,在民用航空法中单独设立一章,明确对无人航空器管理的法律规定。这样做不仅能使民用航空法更加完善,也能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若短期内无法在民用航空法中设立独立章节,可以考虑分阶段实施,即在现有民用航空法修正案草案中进行适当调整。
殷方龙还提到,草案中提到“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然而,现实中尚未出台专门的规定。如果没有制定专门法律,至少应该尽快形成相关法规。建议在民用航空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法规,推动法规的早日启动和发布。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其纳入民用航空法或单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