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部分代表提议加入关于无人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条款。
现行草案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认为,当前道路上的机动车情况远比以往复杂,例如各类网约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考虑到这些变化,未来的修订可能需要考虑这些问题。周光权建议,立法和未来修订之间如何协调,需要仔细研究。
他进一步提出,未来是否还有其他情况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覆盖的,或者现行法律无法规定的情况?例如无人驾驶技术,目前已有不少研究,但自动驾驶汽车尚未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这使得法律与智慧社会及人工智能的发展存在脱节。
因此,他建议在相关条款中留出一定的灵活性。
王砚蒙委员则建议增加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规定。“我们需要对网约车的风险控制系统进行研究,并设立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如果违法成本较低,可能导致网约车平台重视程度不足。”
他认为,如果网约车平台被视为机动车所有人,那么平台就是责任主体;如果平台仅提供中介服务,则应对其用户承担监管责任。若平台存在疏忽,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责任。
王砚蒙还提议增加对无人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认定。
他指出,尽管智能驾驶和无人驾驶尚未广泛普及,但已出现由无人驾驶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鉴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速度及其对行业的推动作用,预计智能驾驶将很快取代传统驾驶模式。”
因此,他认为侵权责任编应提前考虑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