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漏洞收集平台”)特指由相关机构或个人建立的专门收集非自有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公共互联网平台,但不包括仅用于修补自身网络产品、网络及系统安全漏洞的平台。
该《办法》明确指出,漏洞收集平台的备案工作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进行,采用在线备案的方式进行操作。有意设立此类平台的组织或个人需通过上述平台如实填写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的备案登记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漏洞收集平台必须在上线前完成备案手续,对于已经运营的平台,则需要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程序。自2023年1月1日起,《办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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