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扩展 Ku / Ka 频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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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敏慰杰
  • 2023-03-30 00:00:00 3084

关于印发《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日期] 2023年3月13日

尊敬的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推动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应用的创新与进步,规范动中通地球站的设置与使用,防止和减少其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确保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特制定并发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地球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动中通应用的创新与发展,规范动中通地球站的设置与使用,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造成干扰,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动中通地球站定义

第二条 动中通地球站是指安装在船舶(包括无人船)、航空器(包括无人机)、铁路机车(包括动车组列车)、车辆等移动载体上的设备,利用卫星固定业务频段,在移动过程中与对地静止轨道卫星进行通信的能力。

第三章 频段与技术要求

第三条 动中通地球站的上行链路需使用5925-6425MHz、14-14.5GHz及27.5-30GHz频段,并须遵循附件1、2和3中列出的技术规范和使用条件。下行链路则仅限使用3700-4200MHz、12.25-12.75GHz及17.7-20.2GHz频段。特别规定,5925-6425MHz及3700-4200MHz频段的船载动中通地球站仅在距我国海岸线300千米外使用。

第四章 设立与使用规定

第四条 设置或使用动中通地球站前,需根据《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并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1. 不得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同时采取措施提升自身抗干扰能力,减少受干扰风险。
  2. 必须接入已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卫星系统进行通信,并接受该系统的管理。
  3. 遵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国家和地区间的频率协调协议。
  4. 使用具备自动关闭发射信号功能的动中通地球站设备,一旦超出技术要求或产生干扰,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如关闭发射信号。
  5. 对于位于14.47-14.5GHz频段的动中通地球站,需与附件4中列出的射电天文台保持特定距离,若无法满足,须协调后再启用。

第五章 卫星系统管理

第五条 建立包含动中通地球站卫星系统的单位应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并实施以下管理规定:

  1. 设立控制中心,对系统内的动中通地球站(包括外籍移动平台上的动中通地球站)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记录其位置、运行轨迹、发射频率、信道带宽等参数,并定期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备。
  2. 当系统内动中通地球站出现运行超限或产生干扰时,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必要时停止发射信号。
  3. 若涉及电信业务,需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章 设备认证

第六条 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的动中通地球站设备需依法获得型号核准证。

第七章 特殊应用与临时设置

第七条 在涉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用场景中,动中通地球站不可作为唯一的通信保障手段。

第八条 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或为保障重大社会活动,可临时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但需及时向使用区域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解除或活动结束后关闭。

第九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九条 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与使用人应遵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确保设备所在环境符合国家电磁环境质量标准,并提供警示和防护指示。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军事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军事系统的动中通地球站管理遵照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实施与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章 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IT之家
责任编辑: : 成敏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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