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河长办发布了《广州市河长湖长巡查河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明确河长湖长巡查河湖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发现、处理和解决河湖问题。这份文件取代了原有的《广州市河长巡河指导意见》,成为新的指导标准。
《指导意见》共分八部分,涵盖了巡查主体、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巡查记录和巡查要求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对巡查频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相比旧版《指导意见》,新文件对巡查频次进行了调整,整体上有所降低。
对于普通河湖,巡查要求如下: - 市级河长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 区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 镇街级河长每十天至少巡查一次; - 村居级河长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对于黑臭河湖,《指导意见》则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巡查要求: - 市级河长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 区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需覆盖责任河湖黑臭水体总条数的15%,并且每半年要完成一次全覆盖巡查; - 镇街级河长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需覆盖责任河湖黑臭水体总条数的30%,每月要完成一次全覆盖巡查; - 村居级河长每天都要巡查,每周完成一次全覆盖巡查。
此外,对于难以到达的偏远、险峻地带,河长可以利用无人机等辅助工具进行巡查,并通过河长APP记录相关信息。
《指导意见》还规定,河长巡查一般由河长本人执行。如果河长因工作繁忙无法按时巡查,可以委托河长助理代为执行。原则上,每次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巡查距离不得少于1公里;如果责任河湖长度不足1公里,则需要全程巡查。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流程。村居级河长发现垃圾倾倒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清理;发现其他污染情况应拍照取证并及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的问题需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河长APP上报给镇街级河长,并抄送至区级相关职能部门。镇街级河长负责处理村居级河长上报的问题,并将无法处理的问题上报区级河长。区级河长则负责处理更复杂的问题,并交由相关部门跟进。市级河长负责处理重大问题,由市级河长助理和联络员具体落实。
最后,《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