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济南市发布了《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在特定地点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和车站使用民用无人机时,应在飞行前24小时报告降落位置和飞行范围。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济南市民用无人机的普及速度逐年加快,数量也在增加。然而,无人机无序放飞导致的扰航事件频发,给低空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威胁到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设施的安全,干扰甚至危及航空器飞行安全,也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隐患,亟需得到有效管控。
为全面了解济南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基本情况,积极探寻管理模式,济南市公安局与空军、民航、体育、工商、林业等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初步统计显示,济南市无人机爱好者超过1500人,各类无人机超过4300架。据估计,济南市民用无人机的数量与经济发达城市相当,目前处于失控、无序发展的状态。
为了规范济南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飞行活动,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低空飞行安全,济南市政府计划为民用无人机制定明确的规则。根据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在所有权转移或消灭时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其他“低慢小”航空器的所有者应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派出所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管理、运营活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资质审核。此外,还需要通过“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核验和飞行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未获特别批准的情况下,禁止在以下区域上方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飞行活动:遥墙国际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军事禁区和重要军工科研、生产、实验、存储设备保护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实施一级和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企业和储存重要可燃物资的大仓库、基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及其周边50米范围;城市高架路和轨道交通线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各500米范围;政府实施临时管制的区域。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现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时,所有者或操作员应在飞行前24小时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报告降落位置和飞行范围。需要办理飞行审批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违反上述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飞行活动,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