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无人机发现“黑色液体”疑似风险废物 工厂担任人竟连夜运走偷偷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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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星金融
  • 2021-06-13 11:01:18 7

近日,一起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甲苯作为一种化工原料,同时也是致癌物,无色且易挥发,可通过呼吸或皮肤接触对人体造成伤害,对空气和水源也会产生严重污染。然而,这种有害物质却出现在了一家无名工厂的门口地面上,究竟是意外泄漏还是人为倾倒?

2018年3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在例行检查时,意外发现了一处无名工厂外有大量的不明黑色液体流淌在地表,散发出刺鼻的气味。进一步调查揭示了一个涉及270余吨危险废物、涉案人员达19人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

疑似危险废物的“黑色液体”

当天上午,清江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对另一环境污染案件现场进行复核和走访时,发现这家无名工厂门外的地面上流淌着大量的“黑色油状液体”。围墙外还随意堆放着十几只装有残留黑色液体的塑料桶。这些液体散发出强烈的气味,令人感到不适。

凭借职业敏感性,检察官立即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勘查,发现厂区内的情况更为惊人:上百个装有污染物的油桶散落在各个角落,棕黑色的油水混合物占据了大部分区域,而厂区旁不到100米处便是河道主干。检察官判断,这家企业的负责人可能涉嫌破坏环境犯罪,随即督促相关部门展开调查。3月15日,行政执法人员联系到工厂负责人倪某某,初步了解了情况。倪某某一方面声称不知情,另一方面紧急策划将这些危险废物运走。从3月19日晚开始,他通过王某某等人雇佣了13辆渣土车和2台挖掘机,秘密清理并转运了这些废物。3月21日下午,其中6辆装载着93.26吨危险废物的渣土车,在淮阴区越华路计划倾倒时被群众举报并被查获。

得知消息的倪某某并未收手,他继续安排王某某等人将其他7辆车上共计172.58吨危险废物倾倒在淮阴区的一座桥下。3月22日上午,正在桥下倾倒危险废物的干某某等人被当场抓获。

三部门联合办案

调查发现,2014年5月,倪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成立了某建材有限公司,从事防水涂料的生产和销售。2016年12月,该公司因“无环评报告、无配套环保设施”被责令停产并罚款,但倪某某仍然继续非法生产,导致产生的含有甲苯的危险废物长期被藏匿在厂区内。

案发后,检察机关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为了尽快打击犯罪,清江浦区检察院于2018年4月24日和25日向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发出书面建议,敦促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专项调查,及时提取样本并确定其性质和数量。接到建议后,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反馈了最新进展。为解决取证和法律认定等难题,清江浦区检察院牵头组织,与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成立联合办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2018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巨大,涉案人员众多,此案被江苏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主动介入,提出了区分人员分工、规范扣押和鉴定等取证建议,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联系鉴定机构参与。

发挥检察职能,分层定责

2019年3月4日,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清江浦区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各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作出了不同处理。其中,对情节严重的王某某等3人实施逮捕,对情节轻微的6名司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协同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查重点企业、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的检察建议,并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和危险废物处置专业机构及时清理污染现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污染的发生。

2019年4月27日,清江浦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13名被告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2020年1月1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判决13名被告犯有污染环境罪。其中,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其余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校正:李海慧)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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