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于2008年9月在某银行开设借记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服务。2012年7月24日,她在短时间内连续收到五笔共计2.2万元的异常消费通知,金额均为4400元,消费地点显示为辽宁省营口市。周女士立即报警并前往银行处理,随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周女士针对此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2.2万元及相应利息,请求支付2万元精神抚慰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周女士2.2万元损失及利息,银行对此判决不满,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作为储户的存款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而周女士所持借记卡账户的消费确非本人操作,且无证据表明银行卡密码泄露与其有关。因此,银行需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案件情况,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最终,二中院裁定驳回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银行需赔偿周女士2.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此案展示了储户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在客户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周女士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