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在线旅游网站不得虚伪宣传、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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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米德智能门窗
  • 2020-09-07 12:55:50 3

据文化和旅游部官网消息,近日审议通过了《在线旅游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的消费记录和旅游偏好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规定》共包含五章三十八条内容,主要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运营活动。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在线旅游平台运营商、平台内的商家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运营商。

《规定》对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

在线旅游经营者需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禁止虚假宣传;未取得相应质量标准或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保障旅游者的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或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诱导或强迫旅游者做出评价,所有评价应当保存并公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评价信息,需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保护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之前需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同意;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需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应提醒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销售出境旅游产品时,应为有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线旅游经营者还需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平台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全国旅游投诉渠道。若与旅游者发生纠纷,平台经营者应及时协助旅游者维权;鼓励平台经营者实行先行赔付政策。

《规定》还要求,平台经营者一旦发现旅游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隐患、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等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理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在监督方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存在不诚信经营、损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进行约谈、警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还将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抽查检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适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本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同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用档案信息,依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旅游者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如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健康信息、不遵守在线旅游经营者告知和警示参与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人身财产损失,或不配合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等。

若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及时进行救援。若未及时救援导致旅游者受损,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在接受救援后,应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本文来源:图灵汇
责任编辑: : 施米德智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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