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于10月1日生效
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的发展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该《办法》共包含22条内容,对山东省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开发和应用及其监管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健康医疗大数据指的是在疾病防控、健康管理等领域产生的,具有海量、多样、快速存取及高价值等特点的健康医疗数据集合,以及基于这些数据开发出的新技术和新业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涵盖了基础信息、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和新兴业态等多个方面。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应依据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及相关标准规范,依法进行数据采集。
《办法》倡导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明确了共享开放的具体规定和评估机制。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需对大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禁止公开的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的数据;对于数据安全和处理要求较高、时效性强或需要持续获取的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其余数据则列为无条件开放的数据。公众可以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获取无条件开放的数据。同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国有健康服务企业应依法将提供的健康医疗相关数据汇集至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此外,《办法》还提倡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推动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和临床研究数据整合共享,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实现涵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鼓励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形成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与健康养老、家政服务、餐饮旅游、休闲健身、环境保护、商业保险等行业协同发展,开拓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新业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对医药卫生行业和居民健康的评价结果,完善医疗服务监测机制,推动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药品招标采购等业务协同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需严格履行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的关键要素。国家卫健委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五个健康医疗大数据区域中心,并指定在山东省建设北方中心,同时要求山东省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尤其是立法方面先行先试,为其他地区树立典范。山东省为此成立了北方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汇集应用、标准化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目前,北方中心已成为唯一经过国家评估和授权建设的国家级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