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论“数”|四方面加弱小数据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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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新经纬
  • 2021-06-18 07:55:44 5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经济依托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得到了快速推进,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驱动力。然而,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诸如“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也开始浮现。

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一些具备大数据优势的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非法利用大数据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采取价格歧视手段,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种滥用行为不仅可能削弱消费者的购买信心,还可能动摇整个依赖大数据的数字经济基础。

“大数据杀熟”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市场监管相对滞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由于大数据技术及应用的发展迅速,但相应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导致现有法规在大数据获取和应用方面的监管存在滞后性。此外,政策制定部门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也可能降低了大数据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其次,当前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使得企业违法成本较低。一些大数据企业因违法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而多次受到处罚,主要是因为现有法律对非法获取和使用大数据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所得,无法对违法企业形成实质性的威慑。最后,市场细分领域的垄断现象明显,竞争环境遭到破坏。某些大数据企业之所以能屡禁不止,是因为它们在细分市场中已经形成了垄断地位,甚至出现了以行业巨头为首的“派系”集团,这不仅让消费者难以找到替代品,也使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该领域,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因此,加强对非法获取和使用大数据企业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加大新技术投入,创新监管手段。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引入多种新技术融合监管,做到全方位监控和管理。同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汇报制度,以及举报人制度,鼓励合法举报,增加举报奖励。

提高大数据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通过完善立法和提高行业标准等方式,建立严格的大数据企业入市标准,在企业进入市场前对其技术来源、运行方式、数据收集和使用、隐私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只有符合标准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

强化对数据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结合我国大数据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经验,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创新识别垄断的方法,建立动态的垄断标准,加大对涉嫌行业垄断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打击力度,增强市场活力。

建立企业违法记录机制。建立企业违规违法记录制度,对违规违法的大数据企业进行登记,并在政策补贴和项目申报时予以排除。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除了处以数倍于违法所得的罚款外,还要降低其信用等级,终止其投融资项目,直至将其逐出市场。同时,对于守法经营的大数据企业,应当给予奖励,并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更好地规范大数据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来源:图灵汇
责任编辑: :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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