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部分委员提议增加关于无人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
二审稿指出,机动车造成损害时,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目前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情况比以往更加复杂,例如各类网约车。当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预见到这些变化,未来的修订也需考虑如何与现行立法有效衔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建议对此进行详细研究。
周光权认为,未来是否还有其他情况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涵盖的?例如无人驾驶技术,这一领域已有大量研究,而当前的人工智能发展迅速。若自动驾驶汽车未能在相关法律中体现,将难以适应智慧社会和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
因此,他建议在此处预留一定的灵活性。
王砚蒙委员提议,增加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规定。“我们需要对网约车的风险控制体系进行研究,并且设定较为严格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如果违法成本较低,可能导致网约车平台不够重视。”
王砚蒙解释道,如果网约车平台被视为机动车的所有者,则平台本身应作为责任主体。如果不是机动车的所有者,而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平台则应承担对机动车所有者的监管责任,若存在过错,平台需要与机动车所有者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王砚蒙还建议增加对无人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
“尽管目前智能驾驶和无人驾驶尚未广泛普及,但生活中确实已发生过无人驾驶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王砚蒙表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行业变革速度加快,预计很快就能实现智能驾驶全面替代传统人工驾驶。
他认为,侵权责任编应提前考虑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