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7日电(记者董菁)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宣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正决定。此次修订旨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要求,主要涉及民用机场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授权以及检疫机构改革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修订增加了民用机场新的分类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用机场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关于民用机场开放使用的许可制度被修改,规定对于向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将继续实行事前许可;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民用机场,则改为事先备案。
其次,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授权。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用日益广泛,相关的安全问题也愈发突出,因此急需完善相关法规以加强对其监管。考虑到《民用航空法》制定时无人驾驶航空器尚未普及,缺乏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此次修订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制定特别规定。
此外,还删除了一处与“检疫”相关的表述。由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和队伍已并入海关总署,因此结合机构改革的需要,《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涉及“检疫”的内容。
《民用航空法》自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以来,一直作为我国航空和民航领域的基础法律制度。自实施至今已有23年,期间该法经历了多次修订,此次已是第五次修订,此前分别于2009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进行了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