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宣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六部法律的修正案。此次修正旨在响应“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求,具体涉及民用机场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授权以及检疫机构改革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民用机场的新分类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通用机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修正了《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中关于民用机场开放使用的许可制度。新规指出,对于向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将继续实行事前审批;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民用机场,则改为事前备案制。
其次,修正案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授权。近年来,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广泛应用,其带来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来加强监管。鉴于《民用航空法》制定时无人驾驶航空器尚未广泛使用,相关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因此,此次修订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制定特别规定。
此外,修正案还取消了一处关于“检疫”的表述。由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及队伍已划归海关总署,此次修正结合机构改革,删除了《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条中与“检疫”相关的表述。
自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以来,《民用航空法》已历经多次修订,这是该法实施23年以来的第五次修改。此前,该法分别于2009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进行了四次修订。